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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风险需要自我担责

20130927155812_0江苏常州两楼盘大幅降价、杭州项目贴成本低开入市,不差钱的港资地产巨头九龙仓集团出人意料地在长三角掀起一波降价潮。记者了解,九龙仓在江苏常州的两个项目“九龙仓年华里”和“九龙仓国宾一号”均于近期作出价格调整。其中,年华里项目的均价从此前的约6000元/平方米下调至5000元/平方米,原均价约11000元/平方米的豪宅项目国宾一号则推出20套特价房,特惠均价在8200元/平方米左右(3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房价上涨,准备买房的人心急如焚,期待房价归于理性。房价下跌,已买房的人更是心如刀绞,甚至可能怒不可遏冲进售楼处,向开发商讨要购房款,这样的事情在各地都有发生。

按照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只要都是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无效情形,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购房行为亦是如此,只要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买卖意向上达成一致,并且不存在法律冲突,合同就是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从这个角度讲,房价的上涨与下跌,与市场供求关系具有一定联系,只要不具备法律禁止的情形,购房者和开放商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法律是刚性的,严格的规定面前,任何人都要依法恪守,如果跨出界限,就会受到法律约束。所以,购房理所当然的存在风险,房价的涨与跌都是正常的价格波动,法律并没有禁止房价只涨不跌。市场层面的需要市场自我调节,法律层面的则需要法律刚性约束,购房者和开放商理应厘清两者之间的界限。面对房价冷热,每个购房者还是多点理性,少点暴戾,别为房价的波动而耿耿于怀,应在法律空间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山东 刘建国 法律工作者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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