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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水平的刑事辩护词—-推翻司法界多年误认的诈骗案(郭子福律师)

????????   (作者:郭子福律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嘉成的委托,指派我郭子福律师做为涉嫌诈骗一案中李嘉成的辩护律师。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被告人供述及案卷材料进行了慎重的分析,今天参加了庭审,对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涉及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但一审法院未将本案两类事实分开,并全部将其认定为诈骗,此为事实认定不清。现将本案归纳为两部分事实简述如下:

事实一、本案被告人李嘉成通过广告寻找需要办理社保补缴获得国家养老保险的所谓的“被害人”,然后由张羽集中联系这些所谓的“被害人”,并收取补缴社保的费用及服务费给李嘉成,然后由李嘉成协助出具手续,并将该手续及补缴社保的费用及一部分服务费转给刘某顺,并由江西某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这些“被害人”办理社保补缴事宜,然后再转到北京社保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部分“被害人”已成功办理了退休,而且开始向国家领取退休金。该部分事实中被告人李嘉成并不构成犯罪。

事实二、李嘉成未将收取的“被害人”社保金交给社保中心,并伪造公章制作了“社保转移单”,最后被社保查出而取消了该部分人员的社保帐户,这部分人员的费用已由李嘉成给予清退。在一审判决中第8页小标题18显示:“28份落款日期……”,可见,该部分事实涉及的“被害人”仅为28人,并非判决附页中认定的57人名单。

二、对于事实一,本案被告人李嘉成并没有诈骗“被害人”的钱财,而一审法院却将事实一中“被害人”所交纳的金额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是完全错误的。

本案事实一中的“被害人”向李嘉成交纳的费用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用来补缴社保的费用,第二部分是服务费。对于该两部分费用,是有协议而且有收据给“被害人”的。对于第一部分费用最终是交给了社保局,即交给了国家的,对于第二部分服务费用,“被害人”也是知情的,而且第二部分费用是由多人均摊,非李嘉成个人全部收取,显然,第二部分服务费用,并非诈骗。

三、本案事实一中所谓的“被诈骗”对象不是“被害人”,而应该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

纵观本案,可以发现,本案事实一中真正被诈骗的对象根本就不是“被害人”,而是利用一系列手段骗取国家的养老保险,即社会基金,“被害人”的目的非常明确,他们在自己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想通过虚假的方式取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

四、本案事实一中构成“诈骗”的主体是“被害人”,而非李嘉成。

本案事实一中,“被害人”明知其未交纳过社保却欲享受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且“被害人”已经成功补办了社保,并且成功办理了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退休金。而这些“退休金”李嘉成并非取得分文,而且其主观上也决无想取得该养老退休金之故意。因此,真正想骗取国家的养老退休金的主体是所谓的“被害人”,而非李嘉成。

五、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不能因不知其行为违法而不承担责任。

如果网上有公开叫卖象牙,那么有人不知道买卖象牙违法而购买了,那么购买象牙的人违法吗?显然其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此行为违法而免责。同样,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其本应承担的责任,而无免责事由。

六、本案事实二中,“被害人”同样涉嫌诈骗国家社保退休基金的犯罪,但属未遂。李嘉成的行为则涉嫌伪造印章、公文的犯罪。

本案事实二中的“被害人”同样不符合补办社保的条件,同样在其主观上存在骗领国家退休金的故意。然而由于李嘉成未将应该缴纳的社保金补交而最终被社保机构将该部分“被害人”的社保帐户删除。该部分“被害人”所交纳给李嘉成的金额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诈骗罪是加害人了虚构了事实以致于“被害人”相信理所应当将“诈骗金额”给付加害人,而不是给付其他人,更不是给付“社保机构”。因此在该事实二中,李嘉成只是代理“被害人”利用虚假材料补交所谓的“诈骗金额”给国家社保中心以骗取国家的退休金。那李嘉成只是在该过程中未将该款交给国家社保中心,而是私自侵占,所以仅是非法侵占的行为。

七、本案应重新考虑李嘉成所犯的罪行。

本案事实一中,被告人李嘉成只是为想骗取国家退休金的“被害人”提供了虚假的“被害人”的“工作履历”的手续,而该事实一中的所谓“被害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李嘉成仅是协助而已。因此,在事实一的“被害人”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嘉成犯罪。事实二,李嘉成在虚假手续中伪造了公文、印章、证件,则应定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证件罪,对于“被害人”为骗取国家退休金而交纳的“社保款”仅被李嘉成非法侵占,但李嘉成在案发前就已经将该款归还“被害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犯罪。

八、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有误。

一审法院笼统地将事实一中涉及40多人已经交给社保中心的补交的费用及事实二中未交给社保中心的补交的费用以及服务费用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是非常错误的。

一审法院将李嘉成夫妻贷款购买的房屋全部查封并判决全部赔偿“受害人”,则侵犯了李嘉成及其爱人在该房屋中的合法利益。因为在该房屋购买中仅是首付款涉及所谓的犯罪金额,而贷款还款特别是案发后李嘉成爱人继续还款的部分与案件本身毫无关系。因此,在完全查封并判决该房屋拍卖款全部归还“受害人”的情况下李嘉成本人的合法财产及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李嘉成爱人的合法财产部分将受到损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李嘉成应该定性为伪造公文、印章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能够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改判。(郭子福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央视主讲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士、漫画家、国家二级武术裁判,易信公众号:zifuguo,微信公众号:guo-zifu)

辩护人:郭子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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