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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者”的权利谁来保障(郭子福律师)

20140803-2    (作者:郭子福律师)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生病,生病后吃药打针不可避免的。在我们安心接受药品治疗的时候,你是否会想到有这么一群弱势群体为了人类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呢?他们就是“试药者”。

我国每年平均有370多种新药品上市,而每种新药品上市前都要经过反复的实验,实验中最后一个实验环节就是用人体来试验,也就是我们说的“试药者”,那么我国这些试药者他们又是怎么样的一个状况呢?

在我国,试药者一般都是医院的患者,很多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试药者。无辜的患者不仅做了免费的试药者,而且还要为该药品支付高额的费用。而被试的药品是还没有通过审批存在很大风险的药品,一旦试药失败,患者的生命都会存在很大的危险。当然,目前也逐渐出现了公开的试药志愿者,即在患者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同意书而进行试药,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往往对新药可能出现的后果对患者提示不够,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患者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患者的损害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也成为“试药制度”推广的一大障碍。

我国法律对试药者的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相当的少,目前只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号令《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试药者的权利保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规范的规定,试药者必须是出于自愿,试药者有知情的权利,对临床实验不得向试药者收取药品费用等。对试药者是否应该取得报酬,报酬应该由哪里发放?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如何保障我国试药者的合法权益呢?

笔者认为,对于试药的单位,不应该由医院来做,医院是治疗疾病的机构,而不是实验机构,如果医院作为实验机构,试问生病了谁还敢去医院呢?本来只是简单的感冒,结果去医院做了实验品,这让患者如何放心呢!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做新药品的实验,这个机构必须由高端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对药品的成分,性能以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都非常的清楚,有药品的研制机构委托专业的实验机构来做人体实验。

对试药者的选择,必须是试药者自愿的,而且在试药者签订试药的协议之前,必须完整的告知试药者其所试药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并且试药者在试药的过程中随时都可以选择退出并不受歧视。另外选择患者作为试药者必须做出特殊的规定,因为久病不愈的患者出于对健康的渴望往往让他忽视了风险的存在,盲目的称为试药者,如果药物实验没有成功,可能对患者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对于自愿参与实验的试药者应当给予一定的报酬,这笔报酬应当相对比较客观,因为作为试药者他们承担的风险非常的大,可能一个健康的身体因为一次的试药就给毁了,甚至会有生命的危险,而且作为试药者,他们为人类的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给制药单位带来了可观的利润,所以笔者认为试药者有权利取得可观的报酬,而这笔报酬应该由制药单位来承担,因为最后药品研制成功后获得收益的是制药单位。

对于试药者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产生不良后果,我国法律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试药者因为试药产生了不良的后果、甚至致残、丧命,那么该有谁来承担治疗和赔偿的费用呢?该由国家来承担吗?还是该由制药单位来承担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给试药者上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不是国家来承担呢?因为药品它本身是一种商品,制药单位通过研制新药品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那么它研制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当然不能由国家来承担。那么由制药单位来承担吗?但是试药一旦没有研制成功,给试药者造成损害,其赔偿金额也将是巨大的,药品的研制已经花费了制药单位巨额的研发费用,如果让制药单位再来承担这笔费用,那么制药单位恐怕也力不从心了。所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笔费用是最好的选择,由制药单位给其试药者办理保险,如果试药产生了不良的后果,那么试药的治疗费用以及致残后的生活费用等,均有专业的保险机构来承担。

我国应当加大对试药者权利保障的力度,建立详细的法律规定。首先对试药者可能遇到的风险必须降到最低,比如,可以规定新研制的药品必须经过动物反复试药对人体产生副作用的几率非常小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人体实验。这样就解除了试药者的后顾之忧了!如果做到如此完善的权利保障,恐怕自愿试药的人会踏破专业试药机构的门槛呢!(郭子福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央视主讲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士、漫画家、国家二级武术裁判,易信公众号:zifuguo,微信公众号:guo-z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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