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法律 » IPO名词解析

IPO名词解析

IPO:英文全名: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即首次公开上市。

    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又可以称作”公众公司”,即”Public Company”,对应于”Private Company”,也就是不上市的私营企业。所以发行股票叫做”Go Public”,发行完了挂牌交易叫做”List”,上市公司又叫做”Listed Company”。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