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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融理论背景下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建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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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各位专家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和老师,非常荣幸,非常高兴与各位嘉宾参加本次峰会。

  我从日本留学回来一直研究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个问题,我研究的问题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这两个点,所以今天把书发给大家,还有一本书是重构金融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很厚,今天我们主要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谈谈我个人多年来研究的思路和一些心得。当然,从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金融服务、金融监管都可以加以讨论,因为从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切入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整个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都是一个根本,因为我们金融立法的目标当中,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是我们法律立法的一个重要宗旨,所以,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完全可以解决当前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问题。所以,我的报告在王文院长的建议之下今天做个简单的报告,另外还要成立两个中心和基地,所以我的报告简单先放在前面,主要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做一下本次会议,为什么举办这个会,我们做调查、调研的成果,向各位汇报一下,请各位领导给予批评和指正。

  一、这个报告主要是基于金融消费者的核心理念的创新报告。

  这个报告主要有这么几个部分组成,前面一个部分是传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缺陷和问题,最后一部分我专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当中的问题,尤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做一些我个人的研究和介绍。

  我在研究金融消费者,写完这本书之后,刚好去年我们陈雨露校长出了《大金融论纲》这本著作,陈校长作为人大学派出版的《大金融论纲》和我们讨论的金融大融合,金融大混业是相融合的,在金融大融合、金融大混业背景之下,金融消费者保护就显得更加重要。

  金融消费者保护会涉及到所有的立法体系,所以,导致它的立法监管反而处于真空地带,比如我们有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日本、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相对保护数量和层级还是比较低的。

  机构设置,我们非常可喜的是,之011年一行三会都有了金融消费者报的相关部门,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设立了一个消费者保护署,而中国就设立了四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机构,可见中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重视程度,但因为是一行三会各自成立的,所以难免会存在协调和监管的机制需要我们去考虑,尤其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导致金融大混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在这次克强总理的报告当中也专门强调了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问题。

  互联网上的金融纠纷是非常大量的,而且是小额的,针对这种金融创新构建一个相对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方面我们比较欠缺。公平服务还不到位,最近我们有个团队和相关部门一起,半年来对各类P2P网站进行全面深入调研,挑选了众多P2P网站,尤其是宣传自身具备大数据工具,依靠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的P2P网站,我们挑选了很多这样的网站,突然发现起码有五家比较有代表性的网站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和相关公安局、公安部门合作,借助了一些没有在网上购物,没有网络消费,网络行为的自然人在他网站上获得了贷款,因为他宣传了我可以根据你的大数据,网络消费行为给你发放贷款,但是我们找了很多的自然人他并没有在网站上有很多的消费记录,但这个网站也给这样的自然人发放了贷款,而且金额也都在1万元以上,这个数额是不小的。因为时间和保密性,我们不披露这五家代表性P2P网站是哪五家,但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调研进一步去规范。实际上我们更多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同时也是保护这些网站本身。使其能够更加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当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除了网站方面。支付方面,根据《CNNIC中国网络支付安全报告》当中,30.4%的用户担心不安全的问题,还有资金被盗的问题,这方面也有一些数据和图表,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展示了。

  因为这个报告是一家之言,存在着用户的担心也是可以理解的,由于时间关系,有机会再给大家汇报。总体来讲,第三方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手机支付等等,手机丢了怎么办,手机帐号密码被盗怎么办?余额宝出来之后,各种安全问题都引起老百姓的关注。第三方支付领域做得非常好,但到手机支付安全问题如何去保障,这将是我们共同面临的大的问题。

  征信体系比较欠缺,虽然我们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但个人的征信信用体系还需要构建,这方面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我们予以期待。

  二、我提出了一个整体设计。

  首先是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刚才王校长专门提到了,应该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法保护体系当中,我完全同意这个观点,而且我进一步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是更宽泛的,应该是涵盖所有金融服务接受者或者金融服务利用者,因为你去购买银行、保险甚至是买股票,也是金融消费,因为你通过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购买股票也是提供了金融服务了,虽然你和上市公司之间是投资者的关系,但是你的身份当中也还是有消费者的关系,甚至在金融危机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席勒认证的金融行为学在投行、金融机构也会有非理性的理论,这样的金融机构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特定的背景下,复杂的金融商品之前金融机构也是非理性的消费者,也必须加以保护,广泛定义之后,要差别化、分类化,够别多层次的保护体系,一行三会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构建一行三会,甚至地方金融办、地方金融局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手段。

  第二,金融产品销售方面,要制定统一的规则,因为这是金融零售市场。金融零售市场的规则一直以来是各国立法部门的短板和缺陷,2006年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一系列立法都是在金融零售市场上加大力度来保护金融消费者。

  第三,解决纠纷机制,要找到当前适合网络金融消费的高效、便捷,对消费者又是免费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美国诞生的FOS制度,地方金融办也在积极探索,我们希望导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我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五个维度

  这是根据我转且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论的体系提出五个维度。这五个维度也是解决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问题。

  第一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因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会加剧混业,实现大融合,使金融产品更加复杂化,互联网金融公司创新,我认为它不仅是简单的基金产品销售通道,像各类“宝”本身也有很多它自己的创新,用户体验也是大不相同,特别是众筹,有个众筹网站就可以实现融资,像脱媒的金融产品我们需要分析它的金融风险。

  第二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当中的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我们认为,对于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不敢采取传统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为监管,功能监管,这里头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里头一定要区分是交易所信息披露还是场外的信息披露,场外信息披露比如强调一对一的说明义务,包括势合形原则、适当性原则,包括冷静期制度,冷静期制度在相关消法当中已经规定,有的还没有规定,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

  传统的交易所一对多集中信息披露模式和场外银行销售一对多销售模式,这两种模式到了互联网的时候可以发现,这个模式获得很大的突破,因为互联网通过网上直接可以对你卖产品,可以实现一对多思路性质的产品销售,使得互联网场内场外的概念更加模糊,使得一对多信息披露和一对多信息披露更加模糊,使得信息披露的模式和方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需要重新构建新的信息披露的手段和措施,但基本原则我想应该是一致的,首先是有重新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和冷静期制度。比如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P2P产品或其他产品是不是给他一个冷静期,他可以撤销掉,这样的思路和设计在其他的P2P公司或者互联网公司我建议应该导入进来,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给他一个保护期。

  第三个维度,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我建议应该导入FOS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是小额、快速、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机制的创新,网络游大量消费,又是小额,如果不采取高效、便宜的方式可能都不能保护金融消费者,我们借鉴国外FOS机制可能是一种可以考虑的模式,阿里巴巴他们也做了一些尝试。

  第四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只设了简单平台,但陆金所,去香港上市的网信,他们都实现各种金融产品的平台销售,平台的交易是个大的,混业的,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这个平台就相当于是个传统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相当于传统金融混业大平台。对这个金融大平台我们就应该采取统合监管、统一接管。需要协调。

  第五个维度,监管体制。一行三会需要加强协调和规则统一,呼吁一行三会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切入点,必须要加大我们一行三会内部的投资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监管权限,我们对金融创新不应该采取传统审慎监管的方式,而是更多地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投资者保护就是核心,我作为学者应该加大保护局的职责,使他们在行业内保持独立性,同时使各大金融机构消保和消费者保护办公室加大权力,对他本身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监管,内部的监督是个核心的理念构建。中国人民银行的焦局长没有来参加,但委派朱红局长来参加,以及其他局长虽然没有来,但特地打电话给我们,说希望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宣传力度,使各部门更加重视对人民群众保护工作。我们除了中央加大监管职责之外,希望中央和部门双层监管体系构建,在地方政府,以地方金融办为代表,他们更多地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从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加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这次报告当中应该提出的问题。

  当然,除了政府的努力之外,我想我们学术界、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法学院以及金融学院,包括王卫国老师、郭锋老师、刘俊海老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各地学术机构,我们共同构建一个学术共同体,一会儿还要发布一个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研究基地,金融消费者保护30人论坛,我们通过这样的学术论坛,每年通过金融消费者大会,下半年还要召开亚太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举办国际论坛,等等,促进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之间的交流、融合。我们会进一步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互联网发展的标准,包括产品屏极、网络交易的安全认证,网络交易的电子证据时间戳以及认证,网络投诉机制等等,我们还有金融消费者网站,共同推动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事业不断地发展。

  谢谢各位领导和各位嘉宾!

【作者简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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