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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飞(郭子福)对2004年司法考试题共四十道题的答案的异议(最终版)

9300772_140802179188_2雪飞联系方式:guozifu@hotmail.com

因本人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在普法网开通的司考异议区发贴,所以集中将本人的异议整理成文。

请一定转交试题评议专家组,谢谢!!!!!!!!!

卷一

卷一27题地方标准是不是环境标准是食物质量标准吗?

27.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是C,但我认为是A,因为地方标准不是应当执行,而是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只有当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时,才执行地方标准,此时国家标准仍应执行啊。如果地方标准违反了国家标准还是应当执行吗??

既然允许地方制定地方标准,那么环境质量标准当然包括地方标准了,否则在执行地方标准时,那地方标准算什么标准啊,是算食物质量标准吗??

环境质量标准的概念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卷一40题本国法不能是冲突指引的准据法??

40.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是C,但我认为是B,

因为本题是一个涉外继承,题中只是说琼斯在中国工作,并未说在中国定居或取得中国国籍,而且题中明确告知他是甲国人,当然属于外国人了。

《民通》涉外编: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而本题中并未告知琼斯是否在中国有住所,工作并不一定有住所,这是常识,另,即使有住所,B也是对的,那仍然是按冲突规范指引的。

 

卷一47题道德不能表现为法律规范只能转化为法律规范。

47.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

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

本题答案是C,但我认为D也不正确,因为道德就是道德,不能表现为法律规范,表现是一种外在形式,道德只能转化为法律规范,而不能表现为法律规范,所以本项把两者概念模糊了,表述不准确。

 

卷一63题答案正确,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基于产品质量法而是基于共同侵权

63.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

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准答案ACD。有人认为不选C项,依据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驳:《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中规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报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也产品销售者无关,即销售者即使无过错,检验机构也承担责任,比如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机构将乙级产品定为甲级产品,销售者无过错,但检验机构应承担责任.

如果销售者和检验机构都有共同过错的,则是共同侵权,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未获当地政府批准”而该机构”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因此,甲与检验机构构成共同过错,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本题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照产品质量法,而基于共同侵权.

 

卷一66题发行人与发起人概念不同

66.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A.发行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本公司股票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

答案是ABCD,

但我认为A不应选,因为发行人与发起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行人表述不准确。

 

卷一38题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辩证解释

8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答案是C,但我认为是AC,因为本案中,显然是个合同纠纷,在合同中的主体确实只有甲京剧团与乙剧院,如果说还有剧团中的演员,那不是主体,那是合同中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客体是特定人的行为,但特定人决不是本案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卷一91题惯常居所应当是住所的解释及其他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是AD,但我认为是AC,因为本国法即属人法,按照一般原则就是住所地法。因此是A正确,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注:应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可见惯常居所也是住所,因此C也正确,

但D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应选。

 

卷一96题中法律没有授权不得为之,庭长何来干涉合议庭的特权??

96.下列表述中何者为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

A.在公开场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评论

B.私自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告知其应如何判决

C.向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咨询,探讨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D.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

答案是AB,但我认为是ABD,

法律没有规定庭长是否可以干涉合议庭的审判,但依据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为,对于国家机关是法律未授权的不得为之”,所以法律未明确规定庭长可以干涉合议庭的审判,则庭长无权干涉,同时按诉讼法某些条款也可以得出结论,因为合议庭无法得出结论或异议较大的应当提交合议庭。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卷二1题答案支持的准确理由

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认为答案为A是合适的,因为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所以不能去讨论它的合理性问题,而只能以司法解释来判定,所以A是正确的。

 

卷二3题司机开车故意挤车产生伤人能没有预料吗????

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本题答案是B,但我认为是D,

因为从一般人眼里来看,一辆卡车对一吉普车在快速行车时在其前面转向挡路时,非常有可能发生车祸,而对吉普车司机或乘车人当然会造成伤害了,

那么本案加害人是一名司机,则更应该意识到这样做的危险性,而且在司机考试中或驾车教学中也有类似的提醒,即在行车时决不可随意超车更不可前车挡后车,因此司机不可能不知道这样做的危险性,司机做为一个正常思维的具有特殊职业的人来说,显然他已经意识到可能发生危险,但他放任了这个做法,可见其对结果是有间接故意的,即死亡和伤害都是他的间接故意。所以题中的B如果对的话则违反了基本常识和自然规律,除非加害人智商不健全而无法预料,但如果是智商不健全如何能得到驾驶证的?而且题并未反应出该人智商有缺陷的啊???

在刑事实务中,关于犯罪人的主观状态是可以推定的,所以不能完全按照行为人自己所说,因此本题中的答案不符合刑事实务。

 

本题的故意并不是从犯罪人口中来看的,而应从实际出发.

如果司机真的是这样想的,那也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该人有精神病啊,他不能判断自己的行为结果了啊

 

卷二20题中关于“处”的完全解释

20.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___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___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___。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___;关于___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__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_____,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本题的“X处”有两种含义,即“第X处”或“共有X处”,所以两种理解都正确,所以我认为A也正确,本题逻辑不严密。

 

卷二27题中侵占罪的犯罪地的确定有问题

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本题答案是B,但我认为是A,

因为本题中是张某构成侵占罪,但在孙某于河西遗失背包于车上时,张某并未发生犯罪,当张某发现车上有包时仍不构成犯罪,孙在下车后即意识到,但并不等于孙马上找到张,所以“于是找到张某”并不明确其侵权发生的犯罪地,如何断定犯罪地在河西呢???

按生活常识来推断,人一下车,车就走了,再去找的话根本不可能还在原地找到司机的,除非当时下车后未关门时就拉住车主,但本题显示不是这样的,

因此刑诉管辖的原理,当犯罪地不明确的,应以被告所在地管辖,

另一方面,找车主在大街上找吗?不可能啊,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才可以找到啊,此时司机不还才构成侵占罪,所以被告所在地也是犯罪地。

 

卷二40题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有冲突时当然是由制定机关裁决了

40.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本题答案是A,但我认为是D,因为《律师法》相对于《行政许可法》属于特别法,而许可法则是一般法。它们都是人大制定的法律。

按立法法,在同一位阶的法中,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有冲突时,应当由制定机关作出决定,所以只有D正确。

 

卷二43题适用法律不当时而相对人仍需要依据同一法中的其他条款进行处罚时也不可以/???

43.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答案是A,但我认为D正确,A的规定太死,所以不正确,而D是可以,当然正确,因为对于行为人行为违法应当按X法的Y法条处罚,但却用了X法的Z法条,那么此时,是适用法条不正确而作出的处罚,法院仍然采用“适用法律不当而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的行为是应该受处罚的,难道行政机关不能再处罚了吗?显然不是啊,所以D正确,因为D说的是:可以。而且此情不违返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卷二46题证据规则有兜底条款,当然全正确了

46.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本题答案是B,但我认为ABCD,都正确,

《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条中第(三)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使得在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扩大到任何证据,只要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都可以申请。

 

卷一52题的异议的反驳:法律实施包括守法

52.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

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

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

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

答案为ABD,我认为正确,但有人认为C也应选,理由是这里的守法只说了积极的一面,而遗漏了被动守法。

实际上法律的实现要靠法律的具体实施,而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

所以执法是实施法律,守法也是实施法律,主动守法与被动守法都属于实施法律,所以C中“守法是守法主体实施法律的活动”并无不当啊。

 

卷二61题“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是新的行为当然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1.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A.受贿罪

B.滥用职权罪

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本题答案AD,但我认为还有C正确,因为D的罪是在“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时完成的,“次年8月”“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的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因为实行了帮助行为,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由不作为构成的,所以“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当然不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了,当然更不存在事后行为不可罚的情形,而是另一行为构成的“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卷二62题简易程序可以独任也可以不独任

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本题答案是ACD,但我认为是CD,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本条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A不正确。

 

卷二66题权利可以处分放弃,法庭调查可以放弃???

66.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本题答案是ABCD,但我认为是BCD,A不是权利,而是义务,

因为:刑诉解释中第二百五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此不可选择,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怎么是权利呢?就象“公民应当纳税”能是权利吗?当然是义务了,所以“调查”是“接收调查”的,所以是义务,而不是权利。

再如权利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权利可以处分,可以放弃,那么法庭调查可以放弃吗??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以上这几个问题全部搞清之后,本题的正确答案自然会得出,

此时未上诉的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还是权利吗??

另就”法庭调查”而言无所谓权利或义务,

但如果是强制性的就是义务,

比如:”演出”是权利还需要是义务,

如果是有报酬的,签定合同则是”应当演出”,那么就是义务

如果是因某种原因被禁演,则是干涉其权利,比如经国家机关同意认为”可以演出”那么这个演出就是权利了…

 

卷二72题:采矿许可不是自然资源开发权属争议???

72.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年5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年11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关于百乐公司的救济徐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B.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D.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答案是BD,但我认为是BC,因为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的行为是一个自然资源的开发权属的争议,所以C正确,D不正确。

 

卷二73题判决可作证据因此可作行政行为违法依据的有力说法

73.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本题答案是AD,但我认为是ABC,因为法院的判决当然有证据的效力了,而且其效力最高,不需要质证,既然有证据的效力,那么可以据其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无产,所以B正确。D不正确,因为D中的“应当”太绝对了。

另国家赔偿诉讼时效是二年,如果是以判决来认定无效行为的,则自作出判决之日起计算时效。

 

卷二75题听证之后应以听证笔录作决定的法条依据

75.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

C.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许可决定

本题答案是ACD,但我认为D不应选,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所以D的说法正确,但本题选错项,因此不应选。

而且如果听证之后不以听证笔录做决定,那么听证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违反了行政原理。

 

卷二77题原告超过十人不是代表人诉讼吗???

77.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应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答案是BD,但我认为是ABD,

民诉意见59、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6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所以本案适用代表人诉讼,则A正确。

 

卷二83题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能发生报复证人罪???

83.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

A.打击报复证人罪

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C.扰乱法庭秩序罪

D.妨害作证罪

本题答案是AC,但我认为A不应选,因为打击报复证人罪是在证人作证之后,但本题中的证人是在作证过程中,当然不是打击报复证人罪了,何况这种情况下,只是一行为,即“打证人”这一个行为,怎么会构成两个罪呢?所以A不正确。

 

卷二87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是BD,我认为B不应选,因为共同犯罪是有特定含义的,所以只故意犯罪才有共同犯罪的提法,过失犯罪没有共同一说。

 

卷二88题对象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有区别吗?

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是AB,但我认为是B,因为本题中是对象认识错误,不是事实认识错误,本题不存在事实。

 

卷二93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确需要两人取证

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本题答案是ABCD,但我认为A不应选,因为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律师作为辨护人取证时应当二人以上,而辩护人向证人取证的只有律师,一般辩护人无此权,另本规定并未失效。所以A的说法有依据,不应选。

 

卷二96题行政行为不成立何来撤销一说???

96.甲厂经某市采砂许可证的法定发放机关地质矿产局批准取得了为期5年的采砂许可证,并经某区水电局等部门批准,在区江河管理站划定的区域内采砂。后因缴纳管理费问题与水电局发生纠纷。随后,该水电局越权向乙厂颁发了采砂许可证,准予乙厂在甲厂已被划定的区域内采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销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题答案是ABCD,但我认为是BCD,因为水电局根本无权颁发采矿许可证,所以本行政行为不成立,当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所以A不应选。

 

卷二99题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为二年期间

99.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股东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本题答案是BCD,但我认为是BC,因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但未告知起诉时限的,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起算不超过二年,本案中批复是发给乙的,当然不可能告知甲的起诉时限了,所以时效应从2001年7月2日计算的二年内,则D不正确。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卷三11题正是因为无法律依据才是不当得利的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本题答案是D,但我认为是A,洗车对于王先生来说肯定是得到了利益,而这个利益王先生的得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才是不当得利,所以D的前后两句矛盾

 

卷三13题答案是正确的,偶的支持理由很充分的。

1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本题争议较大,但我认为答案C是正确的,

首先回到现实中,如果一个人与公交职员产生纠纷时,而公交职员下车后大喊打小偷,

行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到底是什么的呢???如果他的心理状态是”打”,那么就是故意伤害他人,这时与该人是不是小偷没有关系,因为行人无权打”人”,此时行人肯定是有责任的.

如果行人的心理状态是抓,这里的”抓”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售票员喊的是”打”,而且那个人因为不是小偷也肯定不会跑的,所以行人即使出于”抓”的目的也不应该是”扑”倒那个人啊,而应该是上前扭送.我们想一下”扑”这个动作,而且最终这个人受伤,所以说明”扑”的动作肯定是一个暴力,决不是一个扭送了,而且题中强调是”数名”,所以我们一定要理解一下,数名行人怎么扑才能让他受伤啊??通过这些分析显示了,第一,数名行人的心理状态不只是”抓”,应有故”伤”的成份,第二,数名行人使用了暴力。当然,如果把”扑”解释为”温柔地过去慢慢地压倒那个人,并且那个人自己不小心在倒地时伤了自己,”那可能不算暴力了。

见义勇为是两种情况:
1暴力免责型:当某人对另一人正在进行违法或犯罪性侵害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为,但注意即使是正当防卫也不是不承担责任,当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时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扭送型:即对于正在进行或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的人可以扭送到公安,但一定注意这里没有正当防卫一说,所以如果采用了暴力则必然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犯罪人反抗或逃跑的也不得使用过强的暴力而可采取相当的手段制服违法者,

但本题中那个人根本就没有逃跑,所以绝对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对付之,即使是小偷也只能扭送,本题中则是”数人”,显然从力量对比是远大于一个”小偷”,完全没有必要”扑倒”,

如果售票员喊了”打”而行人只采用了”扭送”,则不存在责任,

所以关键的关键是”扑倒”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暴力绝不只意味着”拿拳头打”,”扑倒”的后果远比”拿拳头打”要重得多.所以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有这样的判断,可见行人所为存在过错。

 

强烈诚请审核员大姐姐显示本贴:

 

有人说:"扑到在地当然是为了防止小偷逃跑",但您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本"小偷"根本就用不着跑,而且根本就没跑,除非此人是强奸犯而且拿有凶器还可以扑倒,即使是小偷扑也太过份了吧,也许大家是看中国侦破电影或电视看多了造成的,我们在电视上常有扑倒犯人的镜头,但你们什么时候见过面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小偷"也如此????

 

再者说了您认为想象到小偷"可能"会跑所以要扑倒,如果您认为小偷"可能"对您行凶,所以您可能采用无过当防卫也将小偷杀死呢???

 

 

卷三20题中答案正确,发表作者可以独自享有稿费

20、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答案选A,但有人认为B也对

卷三33题共有财产处分需要全体合同伙人同意,

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本题答案是A,但我认为是B,

因为四人对轮船来说是共有关系,而抵押是一种财产的处分行为,所以需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当然甲处分之后,虽未经其他共有同意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不需要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比如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能因此认为处分他人财产不需要经他人同意。这样说法当然错误了。

 

卷三38题中途失踪不经传唤可以缺席审判??

38.蔡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赵、钱、孙、李起诉,蔡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本案中当事人突然失踪,按民事诉讼法原理,应该是首先是中止诉讼,再经公告才可以缺席判决,当然这种情况法律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采用类推原理,以故意不到庭来处理,也至少要经一次传唤啊。

只有在当事人故意不到庭或开庭前当事人失踪的才可以缺席判决,这是法律规定,至于合不合理,此处不去讨论。而且故意不到庭的还需要传唤一次,根本不能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卷三67题外国企业有自主权

67.某外商独资企业因经营期满而进入清算,清算组从成立至清算终结前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从外资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

B.未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参加

C.同意外商留足偿债财产后将其余财产携带出境

D.不顾中国企业的同等出价将设备售给外国公司

答案是BCD,我认为D不应选,因为D外国企业完全有自主权,除非外国公司出价太低,所以本题只是说同等出价,此时外国公司当然有自主权了。所以选D与法无据

 

卷三72题新解释

72.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答案是ABC,但我认为A不应选,因为

民诉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A中不符合第(三)项,因为不可能有具体的理由,

当然如果说只要原告认为有具体的理由,而且写了具体的理由就可以起诉的话,那么D就也对了,因为D中原告也会认为被告是明确的,而且也会写了明确的被告啊。当然也会写了具体的理由了啊。

 

卷三73题关于代理的辩证解释,最完全的解释

7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

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本题答案是ABCD,但我认为是AC,

因为法定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他所做的一切与被代理人有关的事务都是代理被代理人而为的,即是代理关系,所以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时,也是代替被代理人而委托,当然是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B不选

正因如此,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可能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以D不选

另从民诉中来理解,当事人如果是没有行为能力时,其仍然是当事人,所以其委托代理人所为的行为规属于当事人,即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那么D还对吗????

 

(一)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请回答以下81—84题。

卷三82题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是不正确的

8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本题答案为C,但我认为本题无答案,因为解除合同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即违约责任或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那么当然有诉讼时效了,当然起算不是从签定合同之日,如果说C对,那么解除合同是没有时间限制呢,是永远吗?根本不可能啊?当然解除合同还有除斥期间,不过除斥期间是发生在特定条件下的,本案肯定不适用,那么本案解除合同肯定要受诉讼时效的制约了。但无法判断时效过没过,所以无答案

 

 

卷三84题丙在未交付工程之前当然是丙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了

8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是AD,但我认为只有C对,因为题中没有明确丙是否已向乙交付了工程,而且题中似乎乙还未向丙结清款项,据此可以知道丙首先可以留置该工程,当然丙就先于乙而优先受偿了,这个权利是不需要经法院认定的,因此只有C正确,

但不能说此时乙无权优先受偿,如果丙交付工程或放弃了优先受偿权,乙仍可以优先受偿。所以B不应选。

 

(三)

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以下89—93题。

卷三89题

89.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本题答案是ABD,但我认为,A不应选,因为表述错误,3家发起人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啊,比如国有企业就可以。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第一题第1问丧偶儿媳与婆共同生活当然是在尽主要义务了:

题中有一句话“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 ,所以从生活常识来判断,李某是在尽主要赡养义务了,所以李某也应该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本题的答案违反了生活常识,

 

第三题第1问抵押财产有争议的抵押无效: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应为无效,

见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而本题中的土地使用权本来应该属于乙公司,但甲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当然使用权存在争议。应属无效抵押。

 

四题的4问因建设工程合同是书面要式合同所以其余讨论无意义: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建设工程属于要式合同,因此4中的所有内容都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就这么简单,但答案却论述了很多,我认为没有抓住关键,如果在实际操作中,答案中的说法没有任何意义。

四题的4问因建设工程合同是书面要式合同所以其余讨论无意义:

诚恳请求审核员显示一下本跟贴:

偶在实务中遇到过类似案例,偶就以前就是做建筑工程的,所以本人完全是按照实务来答题的,显然出题人是自己想象出来的,只想到要考证据规则而全然不顾事实.

 

卷四四题4问本人作为一名建筑工程师并曾担任建设工程技术负责人的名义对此题的新异议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果要变更合同决不是谈谈就可以的,如果把这话说给建筑工程师的话会笑掉大牙.

在工程施工中如果只是与民工或包工队的施工合同的变更可以适用合同中的交易习惯等原则来决定变更合同,而且实践中也存在口头合同,但这显然是不规范的.

但从本题来看根本就不是一个与包工队或民工组的合同,因为经过谈判等,而且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施工合同的变更,所以口头是不能变更合同的,有一位兄弟说“你的说法不对。合同法还说些什么知道吗???”,很显然这位仁兄对工程实务一点都不懂,他只是背了一些死的法条,想用合同的总则来套用,这实在太可笑了,总则适用是在分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如果分则规定了要式合同,那么总则所说的交易习惯或口头合同就不再适用了,或者他认为会议记录也是书面,那么就实在不值一驳了。

 

从上分析,本题是要式合同无疑,因此首先是听视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是会议记录是在合同磋商过程中的谈判,没有形成决议而且没有双方签字当然不具有效力了,这个问题随便找一位从事过工程建设的负责人问一下就可以了。

所以建议出题人不要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出题,否则会闹笑话的。

 

五题的6问异议:

不应是三个月吧,是三日内吧

 

卷四第六题的有无牵连犯的分析与乙抢劫应即遂的异议。

甲在抢劫丙女时主动收起刀,放弃了抢劫的犯意,是“能为而不为”当然构成中止,在这里不管这个放弃犯罪的起因是什么,都不影响中止的构成。

在下一行为中,是强制猥亵,大家没有异议,但它与前一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虽然时间上很近,但不存在牵连犯的问题,因为牵连犯必须是两行为之间有目的和手段或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可以构成。另也更不会构成吸收犯,那么必然是数罪并罚的情形了。

第三个行为大家争议大,我们首先看一下什么是盗窃,盗窃就是在占有人不知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本题中完全符合构成要件,有人认为只要是室内的财产都在占有人本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是盗窃是抢劫,那么请问承认入室盗窃呢?入室盗窃中室内的财产也在占有的控制之下了??所以盗窃行为可以构成不应有争议。另本行为与前两行为无任何牵连也是数罪并罚的情形

销赃属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这大家无争议。

本人对于答案中的乙构成抢劫未遂有不同观点。首先乙与甲共同抢劫无异议,当然甲构成中止,但对于乙来说,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来认定即遂,这种方法也应用于许多犯罪构成中,比如本次考试中的对于司机的财物当作遗失物占有时不是盗窃罪而是侵占罪,所以对于乙来说主观上认为手表是甲抢劫所得,客观上也得到了手表,因此对乙宜定抢劫即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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