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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不构成犯罪的理由(郭子福律师)

2011417174645844(郭子福律师)案情摘录: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正文:

分析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学理论中已经非常明确,即有四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第一是主体要件,第二是客体要件,第三是主观要件,第四是客观要件,那么下面我们一一分析如下:
一、主体要件:许霆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所以其主体要件附合犯罪构成。

二、客体要件:许霆取款的行为显然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如果在银行ATM机出错的情况下都这样取款,那么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将会被破坏。

三、主观要件:当时许多人为许霆辩护时显然犯了一个最严重的错误,即在许霆主观上有没有恶意上兜圈子,并且很多专家也在这个问题上被引入误区,甚至许霆说到:“我取这么多钱是因为机器出错帮银行保管”,那么做为一个正常人在ATM机出错的情况下不可能用这种方面来为银行保管钱财,而且取款后即出逃,可见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据为已有的故意,因此许霆在主观上是构成犯罪的。
以上三大要件都是构成犯罪的,但是,犯罪构成是需要四个要件的,而且有一个要件不附合都不能构成犯罪,那么下面来分析第四要件:
四、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一般是行为,那么许霆取钱时的行为到底是否合法呢?按当时情况,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自己的密码来取钱,其取钱行为与他人无异,完全合法,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
由此可见,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因缺少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其实这个问题,一点都不难理解,就象某个拿自己的存折到银行柜台取款时,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出错,本来他取一万元,结果工作人员给了他二万元,他心中暗自窃喜,拿了二万元走了,那么他这个行为构成犯罪吗?显然是不构成的。

这个问题如此简单,为什么我们的专家学者却搞不懂,这是因为我们的专家评审机制也出了问题,很多专家其实对法律根本不理解,只是对法律的背诵,或花钱买了个专家的名位而已。
因为太忙,只说这些,还有很多法律界的学术争论,其实很简单,以后再谈,本文欢迎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本人。(郭子福律师,010-51292618,微信/QQ:29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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