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辩护 » 贵州省习水县就“8.15”嫖宿幼女案应定强奸(郭子福律师)

贵州省习水县就“8.15”嫖宿幼女案应定强奸(郭子福律师)

111358488(郭子福律师)我们知道分析罪与非罪或此罪还是彼罪,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1、嫖宿幼女罪:该罪的主观是以嫖宿为目的的,即其嫖宿时并不以未成年少女为专门的犯罪对象。而且该幼女必须是以卖淫为目的。

2、以幼女为奸淫对象的强奸罪,则是主观上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为乐趣,而并非仅仅是嫖宿女性为乐。

本罪中,犯罪主体是专门寻找幼女为对象而发生性关系,且该幼女是受到引诱,对其施以好处的行为仅仅是强奸的一种手段,并非是幼女出卖身体为对价。

以前在很多判例中,判定奸淫幼女为强奸罪的案例中,有很多罪犯使用了以糖果等物质利益为诱饵的手段,如果给付了幼女一定物质利益就不能认定强奸,那么奸淫幼女规定为强奸罪的条就是一张空文而已。

事实上“奸淫幼女”规定为强奸罪的特征如下:

幼女同意与犯罪人发生性关系,犯罪人采用了一定的利诱手段,但该幼女并非以卖淫赚取钱财为目的,这种情况就应定强奸罪,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刚好附合这一特征,理应认定为强奸罪。(北京律师郭子福,www.guozifu.com,微信/QQ:2930818,电话:010-51292618)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