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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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oz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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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应当同时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作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相应的履行义务。
        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单务合同不具有相互履行性,所以不存在同时履行的抗辩。需注意的是,合伙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因为合伙合同的目的不在于交换财产,如果允许合伙人以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而拒绝自己的出资义务,则不仅难以形成合伙财产,合伙事业也不可能实现。
        (二)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需注意,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比如有轻微的迟延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方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抗辩分为延期的抗辩和消灭的抗辩。前者并不完全拒绝请求权人的请求,而是表示推迟一定的时间再予以满足;后者是从根本上否定请求权人的主张,如诉讼时效已过后债务人的抗辩等。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并没有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其效力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即在对方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无需承担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即由其证明自己已经履行。
        四、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五、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否则一旦中止履行将构成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对方实际上可能构成了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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