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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公司的朋友怎么成了贿赂罪?(郭子福律师)

20140722【案情描述】

(作者:郭子福律师) 当事人A借钱给了生意上的一个朋友85万,欠条已经丢失,但是有银行的转账证明。对方是公司的职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我曾经和他所在的单位进行过生意上的合作,但是合同都是正常执行。而且,我们走的都是正规程序,而且他也只是公司的一个小职员,公司已经第二次向当事人所在的公司购买产品,现在本案以行贿定罪处罚,是否正确?

 

【郭子福律师观点】

1、本案中所涉及的是一个向非国家人员行贿的问题,即商业贿赂,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修正案》修正过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另一方显然为受贿,受贿方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修正案》修正过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构成商业行贿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客观条件:即行为人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第二个是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少了其他一条即不能构成本罪。

3、但以上两个条件的判定不是以行为人自述为基础,即并不是说不承认就不能定罪,而是可以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如果足以认定上述两个条件成立的话即可定罪处罚,也就是所谓的零口供。

4、案情的描述中可见并不能直接判定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公司的工作人员,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刑事案件的证据在判决前都是不公开的,所以不委托律师前往阅卷及代理辩护很难断定具体情况及法律适用问题。(郭子福律师:中国百强律师、央视主讲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士、漫画家、国家二级武术裁判,易信公众号:zifuguo,微信公众号:guo-z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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